一、项目决策程序
(一)审批制项目决策程序
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,包括审批⑴项目建议书、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、⑶初步设计。除情况特殊影响
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外,一般不再审批开工报告。
2.项目建议书的受理与审批
⑴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,以及⑵需要跨地区、跨部门、跨领域统筹的项目,由国
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,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
院批准;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,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。
(二)核准制项目决策程序
对⑴关系国家安全和⑵生态安全、⑶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、⑷战略性资源开发和⑸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,
实行核准管理。
实行企业投资项目“三个清单”管理制度,包括:企业投资项目管理(1)负面清单制度、(2)权力清单制度;
(3)责任清单制度。
3.项目受理与项目核准
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书后,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:
(1)是否危害经济安全、社会安全、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;
(2)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、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;
(3)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;
(4)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。
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,只保留⑴选址意见、⑵用地(用海)预审以及⑶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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